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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5篇(2)

时间: 小兰2 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4: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贵院重新审理的原告钱长猛与被告宁河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变更后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恢复原告教师工作;

  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自2003年10月至实际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整理后事实和理由:

  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二中担任汽车司机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调入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任教师。

  1993年1月份,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续聘原告继续担任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教师,并向原告颁发了《聘用制干部证书》,此次续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没有约定聘用终止时间。

  此后,原告一直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03年10月被停发工资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无固定期的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非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该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并停发原告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告):×××

  2010年1月 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5:

  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 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4327353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07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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