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学经典著作之一,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最主要的思想成果之一。卢梭在著作中勾勒出了一幅理想化的政府构架的远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参阅。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一
读第一卷
作者首先明确自己探讨社会秩序中基于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即“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建立一种合于正义的并切实可行的政权规则。他站在“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角度而非君主或立法者角度,以自己对国家的热爱为情感依托,进行对政府的思索与研究。
“人是生而自由的”,在当时提出必然遭到王权专制论者的强烈反对,但作者坚信人是迫于强力被迫服从而处在枷锁中,人民有权重获自由。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约定而非自然之上的并为其他权利提供基础的神圣权利。在论述约定之前,作者提出“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他反对格劳秀斯及霍布斯否认“一切权利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被统治者而建立的”的观点。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通过对强力与权利关系的论证,作者得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进而推出“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与作者观点针锋相对的自然是国王拥有臣民人身与财产的专制奴役思想,卢梭认为人的自由属于自己,任何人无权干涉,“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式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奴隶制没有合法的基础。同时他通过论证战争使征服者奴役被征服者的征服权并没有除最强者的法则以外的基础,推出“奴役全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隶制和权利是互相排斥的,奴役的利益永远是私人的利益,“如果这个人归于灭亡,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近些年来由“茉莉花革命”掀起的全球反对个人专制的战争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卢梭的观点。
这样,卢梭提出了社会公约的概念:“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不再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而服从具有公共意志、条件对人人都平等的法律,全体个人的结合形成“共和国”或“政治体”,他提出“国家”、“主权者”、“政权”、“人民”、“公民”等一系列名词。为使公约不至于成为空文,防止个人具有的个别意志与公意相违,作者认为社会公约包含着一中规定:“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本人认为公意下的政治机器运转固然优良,但任何规约需政治机构的实施,不可避免产生规约滥用或执行不当,理想化的社会规约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对此,作者在论社会状态中提出“道德的自由”,人只有服从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以道德为引导,才是自由,人类才是自己的主人。
在论财产权中,卢梭以对土地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区分了主权者与所有者,集体与个人的权利关系,集体接受个人财富,保证个人合法享有个人财富,国家尊重个人财产权利,同时,个人权利“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由此我联想到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因强拆抢占造成的暴力事件,国家在对土地、公民财产进行征用时,不仅要合法,还应充分尊重公民权利,不能“因公废私”。正如卢梭的观点,如果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反而侵犯社会公民的权利,那么其合法基础将不复存在,执政者应予以深思。
最后,卢梭提出“构成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基本公约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的或身体上的不平等及政治上或道德的不平等,实现人人平等。在注释中也说到,“唯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而我国现状却是贫富差距愈拉愈大,社会主义面临更多更严峻的考验。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二
读第二卷
在论述建立社会公约的基础和条件后,卢梭在本卷进一步研究立法中的问题。作者在文中反复强调建立在公意基础上并具有共同利益,社会才得以存在,以公共意志运用的主权不可转移,同时也不可分割。他认为主权权威下的派生并非其构成部分,它们从属于主权并以最高意志为前提。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人们并不总能做出明智的判断,不同派别不同意志的分歧造成结果缺乏公意,因此作者认为表达公意就要求国家内无派别,公民只表达自己意见。这种理想注定很难实现,特别是在利益集团势力极不均衡情况下,强大集团必以其意见占主导,但并不表明其代表大多数人意见。
论及到主权权力的界限,作者认为主权者与公民是相通的,但又区别二者权利,因而自认是矛盾的。卢梭得出结论即社会公约建立平等的公民关系,公民遵守同样条件享有同样权利,公约约束全体公民,主权者权力限度取决于公民意志,公民对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或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遵守自己意志下的公约,反过来才能保障公民的利益。这点在论生死权中进一步体现,“社会公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公民的生命“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违背了社会公约实施犯罪的人应以自己意志下的公约接受惩罚,这里的社会公约就是指通过立法赋予政治体行动和意志的法律。作者将法律看作是无分裂的制订法律的全体人民与服从法律的全体人民之间的关系,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此区别于个别行为。为使法律与社会充分结合,使个人以自己意志顺从理性,公众认识自己所望,卢梭认为立法者需要“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但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对立法进行指导。立法者需要有“伟大的灵魂”,而人民本身才有权设立法律,这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仅靠专家学者的权威创设法律很容易偏离社会实际。
在论人民中,卢梭也提出制订良法需“事先要考察”,“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只有条件成熟,才能使人民服从法律。为此,卢梭认为“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得多”,人们首先应追求健全的体制,并且重视好政府产生的活力,所以,作者主张小国政治,在充分了解国情,人们富足与和平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法律体制。我认为他提出的対适宜立法的人民的要求过高,创建理想的立法体制的愿望很难真正实现。对于建立的立法体系,卢梭认为其有两大目标:自由与平等,并使“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最后,根据社会成员、法律、主权者及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卢梭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及宪法,当然,“构成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是其研究重点。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三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